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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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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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概要描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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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由市、县、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给予单位缴费比例5%的补贴。企业注册园区在各城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企业注册园区在各县和开发区的,补贴资金由各县财政和开发区财政全额承担。
二、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0%降至6.0%。
三、调整生育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由0.8%调整至1.3%,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0.4%调整至0.65%。
四、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降至0.5%。
五、调整优化工伤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工伤保险实际平均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75%,其中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二类至八类行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其中,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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